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视频>> 交通事故扣车最多几天
(1)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队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且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4)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