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股权纠纷律师普法视频>> 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出资存在的前提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须将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对内和对外公示,但是这并不会影响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因为代持股协议属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代持股协议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即代持股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情况即可认定为有效。
二、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即使隐名股东已实际向公司出资,但如果隐名股东要显名化成为公司的股东,仍然是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