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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