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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年满25周岁但有精神残疾或智障的是否可以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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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权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残疾或智障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申请,应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监护人家庭也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单身人员;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或外来单身职工。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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