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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车上牌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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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来历凭证、合格证、进口凭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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