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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庭因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灾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因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在灾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第十二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余额需保留百元以下金额:
(一)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