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政策法规律师普法视频>> 在武汉实行改组、改制企业如怎么补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被兼并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分立各方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分别补缴;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在企业破产财产中予以清偿;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责任,分别予以补缴。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行改组、改制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以下规定补缴:(一)被兼并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二)企业分立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分立各方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分别补缴。(三)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企业,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四)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在企业破产财产中予以清偿。(五)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造前应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理,整体改造的,由改造后的企业负责补缴;分立式改造的,根据企业分离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责任,分别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