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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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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或遗赠手续。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下述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一)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其他统筹地参保的,可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转移;非本市户籍且未在其他统筹地参保的,可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清算。(二)参保人员从其他参保地转移至本市参保后,可按规定将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转移至本市,并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三)参保人员因医保关系转出、出国(境)定居注销户籍、死亡等原因,转移或清算个人账户的,须先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再按规定划转或发还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其中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出现透支的,先由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冲抵,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冲抵的,由本人补足。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出现的透支部分,先由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冲抵,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不足冲抵的,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核销。(四)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未办理转移或清算手续的,再次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后,可按规定继续使用。(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或遗赠手续。(六)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共济给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近亲属(限配偶、子女和父母)。本市各辖区间的账户共济资金应定期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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