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政策法规律师普法视频>> 济南哪些情况下不能接种疫苗
有下列情况不宜进行预防接种:
(1)正在发热体温超过37、5℃,应查明发烧原因,治愈后接种;
(2)正患急性传染病或痊愈后不足两周,应缓期接种;
(3)患有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肾脏疾病、严重心脏病不宜接种;
(4)肿瘤患者应用免疫抑制剂时不宜接种;
(5)患有神经系统疾病,如癔病、癫痫、大脑发育不全等疾病也不宜接种;
(6)过敏体质,有哮喘、荨麻疹、接种疫苗发生过敏者不宜接种;
(7)重度营养不良、严重佝偻病、先天性免疫缺陷者不宜接种;
(8)妊娠期、哺乳期及月经期应推迟接种某些疫苗。
《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
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
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