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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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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

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法律依据】《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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