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视频>> 国家和银行对股权质押如何监控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需要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还需要对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进行适当监督,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
3、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虽然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