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视频>> 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4)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