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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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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乘人之危;(四);欺诈、胁迫。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高娜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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