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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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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刘艳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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