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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处理法律上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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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处理规则如下:

1、如果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后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将物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或交付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许兆强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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