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视频>> 公司注销股东不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解散由股东会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解散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股东的表决权在三分之二以下,那么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才能解散公司。
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表决权占三分二以下的股东无法解散公司了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可见,公司法设置了专门的条款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果公司发生了严重亏损,公司的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的权益,在大股东不愿意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占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