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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法定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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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的法定事由,是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并不符合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必须是没有缴纳过任何出资,或者抽逃所有的出资款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宋聪聪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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