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疫情相关律师普法视频>> 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应如何进行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属于公司事务的具体执行,应由公司执行机构负责。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可能无法正常进行。
在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法》第四十条对于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规定了明确的顺位:
(1)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者被确诊就诊,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如副董事长受疫情影响也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荐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2)在疫情集中的区域,如董事会全体(包括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者被确诊住院、留观,无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
(3)在公司董事会(含执行董事)及监事会(含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者因确诊住院、留观,均无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对于上述机构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职责,建议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者街道办、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而不是主观不履行职责。如果确实无法召开的,建议提前向各股东送达延期召开的通知,于疫情结束后再行召开。对于公司机构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属于相关主体对于其勤勉义务的违反,股东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相关主体违反其勤勉义务,诉请法院判决令其履行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