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视频>> 一物多卖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所谓一物多卖合同,也称多重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以唯一的同一标的物分别和数个买受人签订了数个买卖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若一物多卖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则这些合同为有效合同。
2、对于有效的一物多卖合同,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依法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领交付,又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