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融资借款律师普法视频>> P2P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P2P平台的性质是中介平台,不得独立为出借者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
无论是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或是银监会最新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824暂行办法”),均把P2P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它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倾向以及部分学者也是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只能做“信息平台”,不能成为“信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