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视频>>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
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7.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8.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0.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11.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