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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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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7.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8.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0.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11.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郑丽芳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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