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国商标注册数量连年攀升,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商标注册和保有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商标的巨大价值,与此同时,巨大的利益空间也使得商标抢注问题时有发生,商标被抢注后,被抢注人应该立即采取有力的措施应对。
1、寻求国家机关的支持。我国国家机关重视恶意抢注问题,加大了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10月30日《商标局召开异议工作会确保“又好又快”地做好异议工作》建立了“黑名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裁判恶意抢注的标准,对于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除依法驳回外,还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2、申请将抢注者列入“黑名单”。现代信息制度及互联网的应用为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技术基础,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商标大国,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9月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105万件,累计注册量138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177万件,在如此海量的数据中,要查出恶意抢注者必须依靠大数据,商标管理部门可以运用技术手段筛选出“恶意商标”及“恶意商标行为人”,将其列入重点监控的黑名单,使其无法肆意妄为,使恶意注册者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无处遁形,才能起到遏制恶意抢注现象的作用。
3、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4、申请宣布无效。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可以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由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布无效。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合同无效、可撤销。
5、到法院诉讼。《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