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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和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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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采取的是“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物权法则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并存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定前已出租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得对抗标的物租赁权。

(2)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得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否则会损坏抵押权的物权效力。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意在强调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郑世红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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