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综合律师普法视频>> 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