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知识产权律师普法视频>> 商标起名的规则有哪些
1、可记性原则:
(1)精短,名称越精短越容易记住。
(2)上口,即有较强的语感。
(3)新颖,即具有独特性、创造性。
2、意义性原则:是指商标本身具有含义,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商品的某些信息。
3、联想性原则:赋予商标以其所代表的产品功能的某种寓言。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四)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