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与陈先生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生育女儿小陈。2017年4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陈由陈先生抚养,赵女士享有探视权,并约定赵女士可每周探望小陈一次。离婚初期,赵女士每周可如约探望小陈,自2018年1月份起,陈先生及家人便阻止赵女士探望小陈,赵女士多次找陈先生协商未果,赵女士思女心切,但又不知如何处理
贾明星律师,执业10年的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擅长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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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伟律师,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攻民商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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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二十年,期间承办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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