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早上8时。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吗?
王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后从事过相关法务工作,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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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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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擅长刑事辩护 经济纠纷,曾在本市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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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国,昆明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毕业,昆明市律师协会医疗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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