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妻子去世了,我和她的女儿为一套房子有些矛盾。我和妻子是再婚的,结婚时她女儿也已经结婚了。我们结婚之后,我婚前全资购买的一套房产动迁了,当时是按照面积补偿方案动迁的。动迁房全都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她的女儿主张,这些动迁所得的利益是在我们婚后拿到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妻子也应该有份!女儿就主张继承属于妻子的那部分利益。但我觉得这些利益是因为我婚前购买的房产所得,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我想问一下,究竟这动迁利益该如何界定呢?
杨留泉律师曾从事多年的公安工作,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出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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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律所合伙人,泰州律协监事,江苏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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