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公司的一位股东林先生最近在闹离婚,夫妇俩很可能走到一拍两散的地步。在打理公司的过程中,这位林先生的配偶曾对他们的一些商业决策横加阻拦。而事实上,她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自身也不具备相应的企业经营能力。离婚时,对方配偶是否一定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从业近二十年,代理过多起全国知名案件,为企业处理过大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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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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