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公司的一位股东林先生最近在闹离婚,夫妇俩很可能走到一拍两散的地步。在打理公司的过程中,这位林先生的配偶曾对他们的一些商业决策横加阻拦。而事实上,她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自身也不具备相应的企业经营能力。离婚时,对方配偶是否一定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昌文君,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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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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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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