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早上8时。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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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子方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学本科。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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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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