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早上8时。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崔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吗?
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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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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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师,获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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