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问:2017年10月,他和二手房卖家在中介处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转手广州市天河区一套房子,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万定金。卖家应在签订合同45天内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双方在房管局递件当天支付首付款,房屋尾款由李先生通过银行贷款,贷款不成功由李先生现金支付尾款。一方违约,卖方不卖或者买方不买,都应按照房屋合同总价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卖方延期交房的,每日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买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十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与卖家签订合同后,李先生立即银行转账20万定金给卖家。但是快到45天了,卖家都还没有任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动静。李先生主动催促卖家,卖家的回复其资金紧张,注销抵押的资金不足,于是双方协商,李先生提前支付了部分首付款50万给卖家。过了几天卖家仍然不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说是房子卖得太便宜了,有新的买家买,可以多卖50万。卖家打算退回定金、部分首付款再赔偿李先生5万元损失费。但是李先生觉得这个方案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他该怎么办?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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