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2015年5月入职H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每月基本工资15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H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个月的工资。由于H公司经营困难,于2016年6月开始拖欠梁女士的工资,连续拖欠了3个月工资,梁女士因急需工资还房贷,并了解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H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H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是,梁女士于2016年10月5日以EMS快递方式向H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宣布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5日正式解除,并要求H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梁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她能要到经济补偿金吗?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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