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法人大股东让我担任了一段时间的名义股东,期间增资,是用的过桥公司的资金验资完后,公司把资金,经过其它途径又还给过桥公司了。后期就把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股东,两年后公司破产了,企业破产时我一直在公司担任电工维修工,现在我还承担什么责任吗?期间我也没真正出过钱,也没分过红,股权转让时也没收一分钱。破产时欠我六个月的工资,我能否要回自己的工资?
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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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增清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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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丰富,代理上百件刑事、民商事、建设工程、家庭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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