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法人大股东让我担任了一段时间的名义股东,期间增资,是用的过桥公司的资金验资完后,公司把资金,经过其它途径又还给过桥公司了。后期就把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股东,两年后公司破产了,企业破产时我一直在公司担任电工维修工,现在我还承担什么责任吗?期间我也没真正出过钱,也没分过红,股权转让时也没收一分钱。破产时欠我六个月的工资,我能否要回自己的工资?
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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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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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司法务、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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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龙飞律师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管理、高精尖技术企业上市辅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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