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有何规定?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网友咨询:
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合法;2、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到期;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数额确定;4、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5、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