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吗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吗?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律师补充: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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