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刚买的新车“被追尾”,车辆贬值怎么赔?
章某驾车与同向由钱某驾驶的汽车及韦某驾驶的汽车尾部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钱某的车才买了20天就“挂彩”,经评估,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6万余元。钱某多次和章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章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万余元、鉴定费1867元、市场调查费1500元、交通费6000元。
本案中,钱某的汽车购买仅大半个月就遭遇事故,对车辆市场价值造成不利影响,酌定钱某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根据保险条款,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看,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依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交通事故对钱某出行造成影响,钱某主张6000元交通费合情合理。最终,法院判决章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000元、鉴定费用1867元。
车辆属于消耗品,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行驶里程的增长,车辆在二手市场必然会日益贬值;车辆属于消费品,即使购入后闲置不用,随着产品迭代、技术升级,绝大多数车辆自购入起二手价值均会自然贬损。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购置车辆时间短且行驶里程少,车辆主要部件因事故受损严重,虽经维修,但车辆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方面仍受到事故影响的,法院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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