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大部分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轮流抚养的情况极少,但是也不是没有。那么,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网友咨询:
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律师解答: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律师补充:
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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