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有哪些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网友咨询: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范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律师补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日,并在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公告期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告期内报名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公告期内无人报名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案卷中载明,不再举行听证。报名人数过多难以组织安排的,公安机关可从报名者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五至十人参加听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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