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15万买99999手机号被诉是公司资产,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张先生在A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公司为其配置办理了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因手机号码实名制要求,双方将此手机号码变更为张先生个人用户。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后,将该手机号码以7万多元出让给王先生并办理了变更手续。之后王先生又将手机号码以15万元出让给赵先生并办理了变更手续。A公司认为,该手机号码属于公司固定资产,于是将张先生和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手机靓号”,并协助办理过户。
谁应该拥有手机“靓号”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拥有其所有权,通过统一的管理和分配,服务于广大用户。手机号码被分配给运营商,运营商就拥有了使用权,用户再通过办理电信服务合同间接拥有了使用权,但手机号码最终的所有权还是归于国家。
本案中,赵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受让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赵先生取得案涉手机号码使用权系善意取得。根据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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