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常会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纠纷,我们都知道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但是若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项目工程后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呢?
网友咨询: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律师解答: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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