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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即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慈善组织行使职权的人,通常是由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担任。那么,不能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有哪些?
网友咨询:
不能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慈善组织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保障慈善组织的权益和开展正常的慈善活动。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2)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这是因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其违法行为达到了触犯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且其犯罪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具有主观恶性,其信誉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需要指出的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不受此限。这主要是考虑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本质区别。
(3)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这是因为担任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负责人的人,对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负有个人责任,其再次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能力及个人信誉会受到质疑,因此,这类人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主要是指 在慈善法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的任职上的限制性规定。
律师补充:
慈善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公益性,“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即以奉献社会、服务大众为使命,不以特定私人利益作为组织目的,受益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股东,不分配利润。但这不意味着慈善组织不能从事一定的营利性行为,而是要求其营利性收入只能继续用于慈善事业,不得进行分配。
三是财产独立性和公共性,独立性是指捐赠人的财产一旦捐给慈善组织,就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公共性是指慈善组织对其财产的使用受到慈善宗旨和捐赠合同的限定,必须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慈善组织发起人、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四是自治性,慈善组织为切实履行自身宗旨,应当建立一套与其开展活动的特点相适应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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