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窨井盖下陷,路人骑行经过时摔伤,谁之过?
能源公司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口东约80米处,通过一窨井盖时,电动自行车发生颠簸,致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王太太从车上跌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夫妇认为,管理者某能源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除窨井盖下陷的安全隐患,王太太遂诉至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本案中,能源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盖的建设、使用和养护方,未尽妥善管理职责,对井盖标高误差已超规定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调整,能源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与王太太跌落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能源公司应当向王太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致车辆行驶稳定性大幅降低,经过落差路面时颠簸加剧,王太太违规乘坐且侧坐,王某夫妇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并且二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更大,过错程度更重,可大幅减轻能源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由某能源公司赔偿王太太损失4万元。
为守护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能源公司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方面,加强窨井盖的质量管理。具体而言,建立健全窨井盖的生产、质检、安装、维护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行业标注和质量检测要求,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加强对窨井盖的安装和维护,确保窨井盖的安全稳定运行。
另一方面,加强窨井盖的安全检测。具体而言,加强窨井盖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窨井盖的专项检测,定期对窨井盖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加强窨井盖的应急处理,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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