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金融证券 >>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那么,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三)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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