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刑事案件审理时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如何处理
现实中,常有大闹法庭之人。因不满法官的判决,觉得法官裁判不公,于是对法官进行辱骂,甚至在法庭上做出撕掉判决书等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审理时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二)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律师补充: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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