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被未拴绳宠物犬追赶,女童摔倒骨折,谁来担责?
被宠物犬紧追不舍,女孩摔倒骨折,对于宠物没有直接撕咬或碰撞导致的伤害,宠物犬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犬饲养人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岁的小乐在小区玩耍时,被陈某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犬追赶,小乐受到惊吓后撒腿就跑,不慎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乐及其父亲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小乐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9296.13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宠物犬饲养人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持小乐及其父亲的请求。
从《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者才可能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在该案件里,宠物犬在未栓绳的情况下追赶小乐致使其摔倒骨折,,陈某未给宠物栓绳与宠物犬追赶小乐导致摔倒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常见情形如下:
一、采取安全措施(如套狗链、拴狗绳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养狗不办证、不正确佩戴嘴套等)致人损害,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里,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宠物,但是饲养宠物应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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