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是否导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自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绝大多数公司都采用了认缴制,出资期限长短不等,短则三五年,长则三十五年,当然还有更长的,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网友咨询:
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是否导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律师解答: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法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明知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恶意利用期限利益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即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出资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仅以法人名义下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作为法人企业的股东在不存在欺诈和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需要依据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注册资本。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职,在运用认缴制优势的同时,尽到股东义务,妥善处理公司债务,避免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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