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醉酒意外坠楼,同饮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王某邀井某某和刘某,拿着两瓶白酒到一家泡馍馆,与其他朋友一起吃饭,期间几人一起喝白酒,酒局结束后,其他人都回家,只剩刘某、井某某,刘某又联系了另外名朋友,期间井某某竟意外坠亡,上述同饮者对井某某的坠亡是否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井某个人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能力有清晰的认知,对其自身大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发生,为坠亡悲剧埋下极大隐患,对自身死亡有较大的过错。此外,其他10名共同饮酒者作为酒局组织者和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并未根据井某的醉酒程度对其进行合理规劝,还起哄激发了其继续饮酒的欲望,扩大了后期风险的发生,酒后也未尽注意义务和照顾责任,让井某某独处进而引发坠楼悲剧,同饮者的疏忽大意间接引发悲剧的发生,因此同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但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应达到“受害人权益保护”与“他人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平衡,以防止对共饮人义务的无限制科加。因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对其身体状况、能否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最为了解,其他人难以判断,故一般情况下,其本人应对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共饮人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或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未对醉酒者履行安全的护送、照顾义务,或者对酒后驾车等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共饮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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